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鼎東客運山線公告事項
 
鼎東客運(山線營運區)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
依據交通部103512日交路字第1035005394D號公告修正發布,並自即日生效。

壹、購買車票:
 一、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付現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,   下車繳回。
 二、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。
 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、班車等級及所   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(儲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)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   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 四、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【期限】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   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 五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   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 六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  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   1.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   2.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   3.兒童票:
   (1)免費:身高未滿115公分者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(2)半票: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,經出示身        分證件者。
   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,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2人為限     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  (二)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
   1.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。
   2.外籍人士年滿65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。
 七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,   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 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   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 二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   不扣手續費。
 三、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;持用長期票證者,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   查驗。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:
  (一)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,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     論。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  (二)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,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,無庸另行     補票。
 四、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   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   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   補收或退還。

參、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 (一)身患傳染病者。
 (二)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 (三)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 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
 (五)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 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按   下車鈴。
 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 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 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 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 (一)班車之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    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    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
 (二)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    下列規定辦理:
    1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    2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    3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
    4.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    5.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:
 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   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 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   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 三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   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 四、於場站或公車上遇有可疑行李,可以請旅客配合檢查,若旅客不配合時,本公司有權   拒絕其搭乘。

柒、行車事故賠償:
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 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 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捌、誤點處理:
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 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。

玖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
拾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  改進服務建議。

拾壹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   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拾貳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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